货车超限运输货物处罚

日期:2022-12-14 16:41 来源:永安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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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备注
违法程度 情节及后果 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第二次及以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造成危害后果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罚款  
阻碍执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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