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3504810011 闽公网安备号: 35048102000025 闽ICP备11008956号-1
网站管理:永安市数字永安建设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8-3826101
主办:永安市人民政府承办: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