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日期:2023-09-25 11:52 来源:永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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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宣告失踪(法院)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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